保安冲动酿祸 打伤业主获刑

0人浏览   2025-04-21 17:19:00

一起因物业服务矛盾引发的冲突,最终酿成伤人后果。近日,老河口市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,不仅敲响了法治警钟,也为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提供了警示。

阿伟、阿友是某小区保安。某天凌晨1点左右,小区业主小周酒后回家,路过小区南大门,因不满物业服务,将南大门口的灭火器及其箱体扔进无人值守的保安室,并踢踹门口物业办公室玻璃门与门前洒水车。

阿伟、阿友从对讲机中得知情况,先后赶到小区南大门口,两人与小周发生互骂、推搡。阿伟、阿友对小周实施殴打,造成小周面部、头部受伤。经鉴定,小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。

检察机关为此对阿伟、阿友提起公诉,小周随后也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阿伟、阿友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
老河口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伟、阿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案发当晚小周酒后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,故意破坏物业服务设施,属不当行为,可以认定为矛盾产生的原因,但阿伟、阿友作为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后应当正确履职,且小周破坏财物的行为已经结束,双方就此事发生争吵,小周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。

老河口市法院最终判决,阿伟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;阿友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关于民事赔偿部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劳务派遣期间,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责任”。

此案中,阿伟和阿友是某保安公司派遣至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,二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,依照法律规定,应由实际的用工单位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,小周的行为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,但其酒后故意破坏物业服务设施,显属不当,是后续引发矛盾的原因,综合在案证据,老河口市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%的过错责任,小周承担30%的过错责任,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周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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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闵佳 | 通讯员:陈继玉

编辑:李潇凝 | 校对:李兴会

责编:徐勇 | 审核:张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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