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有功同志生平

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马有功同志,因病医治无效,于2025年6月18日9时13分在西宁逝世,享年91岁。
马有功同志1933年10月出生于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,1951年考入西北民族学院法律系学习。1954年8月大学毕业后,服从组织分配,回到家乡循化县参加工作,195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历任循化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、审判员、副院长,1961年3月任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1962年10月任循化县人民法院院长,1963年10月任循化县政府副县长,1974年1月任循化县委副书记,1975年9月任循化县委书记。1980年7月,调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。1988年1月,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,1998年1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,2002年7月退休。马有功同志是青海省第七、八届省委委员,青海省第七、八次党代会代表,青海省第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
马有功同志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培养,并经受严峻考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领导干部,在近五十年的工作生涯中,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崇高理想,忠诚于党、忠诚于人民,长期扎根于基层工作,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循化县的山山水水和各族群众,奉献给了青海法治事业。
在“文革”浩劫中,马有功被打成“走资派”,关进牛棚,先后揪斗百余次,虽历经坎坷,但他对党的感情、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始终未变。1975年9月,担任循化县委书记后,他团结带领一班人,组织依靠各族人民群众,发扬艰苦奋斗精神,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,同群众一起吃住在工地上。群众脚下有多少泥,他身上就有多少土;群众手上有多少茧,他手上就有多少茧,群众称赞他是“焦裕禄”式的好干部,是全县各族人民的致富带头人。经过十余年的艰苦创业,全县农田水利建设有了很大改善,粮食总产量明显提高,有力促进了当地经济快速发展。
1980年7月,马有功调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,先后任副主任、主任。期间他深入农村牧区,进行调查研究,听取各方意见,参与审议、拟定了《关于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、条例,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调查,整理形成了有价值的视察、调研报告。协助常委会开展对现行法律、法规的宣传教育等活动,推动全省立法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。
1988年1月,马有功当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,期间他大胆创新,推动改革,结合实际开展二审死刑案件公开审判、推广巡回审判模式、创办法律业余大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,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,以公开促公正,深化便民诉讼,推进职业发展,为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,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。
退出领导岗位后,马有功同志关心党和国家法治事业发展,继续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,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研究与咨询工作。同时,还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司法实践工作,为推动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。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,关心青少年成长,为西部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手术项目等社会公益事业倾心助力,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与使命。
在近70年的奋斗历程中,马有功坚守党性原则,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、指导实践,在维护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、民族团结进步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、立场坚定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他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,情系青海、情系基层、情系撒拉族和各族群众,为我省和循化县经济发展、民族团结、民生改善倾注了大量心血。
马有功同志的一生,是革命的一生、奋斗的一生、光辉的一生,是献身青海法治事业的一生。他的逝世,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同志、好法官和政法战线的一位优秀领导干部,我们为失去这样一位老领导、老党员而深感悲痛!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,学习他坚定的革命精神、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,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坚定信心、实干争先,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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